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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0185股票简称:格力地产编号:临2025-025
债券代码:250772债券简称: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会计政策要求,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按照准则规定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应披露: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

(2)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

目和账面金额;③相关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

(3)相关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公司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和第(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

3、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印发之日(即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该规定,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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