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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00009证券简称:上海机场公告编号:临2025-024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进行了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进行了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变更主要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会计处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新旧衔接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会计处理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

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2)新旧衔接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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