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易事特: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1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适用 □不适用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的总股本2,328,240,47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4,885,660股后的2,303,354,8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ST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董志刚温凯、石雅芳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部五路1号
传真0769-87882853-85690769-87882853-8569
电话0769-22897777-82230769-22897777-8223
电子信箱stock@eastups.comwenkai@eastups.com shiyafang@eastups.com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及产品

公司长期专注于电力电子变换技术,以电力电子技术和能效管理为核心,持续深耕产业数字化和“新能源+储能”两

大领域,主营智慧电源(UPS/EPS、电力电源、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特种电源、电池系统、电源网关及云管理平台等),数据中心(模块化数据中心、集装箱移动数据中心、行业定制数据中心、智能配电、动环监控系统、精密空调等)和新能源(储能系统、PCS、EMS、BMS、钠/锂电池电芯及PACK、光伏逆变器、风力变流器、充电桩、换电柜、空气能热泵、能源网关及云管理平台等)三大战略板块业务。公司基于核心产品的研发和智能制造能力,努力为市场开拓及商业模式创新,帮助用户提供混合供电解决方案、智能微模块数据中心解决方案、高压直流远供解决方案、智慧机房综合解决方案、边缘计算解决方案、智慧光伏解决方案、智慧风电解决方案、储能系统解决方案、光储充(换)一体化解决方案、多能互补一体化解决方案、源网荷储一体化解决方案、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解决方案、电动汽车充电解决方案、电动二三轮车换电解决方案等系统解决方案。

经过36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新能源500强和竞争力百强企业,行业首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公司经营模式

1、研发模式

通过持续多年投入研发,并不断提升研发占营收比重,公司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客户、技术创新、精益求精”的研发理念,构建“自主研发为主+联合开发为辅”的研发模式,以量产一代,开发一代,预研一代,探索一代为产品开发策略。同时,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不断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依托科研院所在电力电子、新能源等领域的研究力量和创新资源,进行新材料、新技术的创新研制和成果转化。

2、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由采购部门集中向生产厂商直接采购,部分电力电子器件向国外生产厂商在国内的代理商采购。公司制定了《采购管理程序》和《供应商管理程序》,建立起完善、严格的采购管理体系,按照产品质量、及时交付能力等核心指标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在具体采购过程中采用向合格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保证公司所需物资能准时适量采购到位,价格合理,且品质符合生产要求。

在采购的结算模式上,为提高采购议价能力、节约采购成本,公司由采购部年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此外,公司与一些大型企业签订战略协议,以优惠的价格进行采购并保证优先供货。公司供应商较为稳定,采购主要采用汇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运输方面,一般由供应方承担运输和运费,货物运送至公司指定地点。检验方面,公司按照《进料检验管理程序》执行,外部供方按双方确认的交期交货,仓库人员清点数量接收后入库。

3、生产模式

公司实行标准产品备货、非标准产品“以销定产、量身定制”的生产模式。由于高端电源应用领域广泛,不同使用环境、不同行业用户对设备配置要求差异较大,产品规格与技术参数等指标需要按用户实际需求设计,在取得订单后根据客户具体需求进行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各主要部件由专业化的生产线和车间分别制造、加工,然后在组装车间完成产品整机的组装加工、测试及老化。

对于标准产品,公司保证仓库拥有一定的库存量。公司一般根据近期销售发货情况,将最高库存量确定为一个月发货量;最低库存量为保证半个月的发货量。

此外,公司光伏等新能源电站及储能相关业务主要为开发、建设、运营、转让等,采取的业务模式有EPC、BT等。公司接受业主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并网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采购、施工、结算等或将自身建设、持有的项目转让给第三方以取得收益。

4、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广泛,用户遍布众多行业,地域分布广,同时产品个性化要求较高。为满足客户采购要求,目前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采取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营销模式,而在国外市场主要通过经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公司在全球区域设有260余个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完善的售前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公司的光伏电站、数据中心、充电桩业务一方面通过自主推广,来实现核心产品、设备的销售,另一方面以新能源投资、工程总承包(EPC)、设备带入、资产交易和新能源电站智能运维为主的技术服务市场,通过开发、投资、建设、运营、交易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集中式地面电站及综合能源服务等项目,整合协调公司在分布式光伏、充电桩、储能等

相关业务的长期技术储备、产品制造和项目实施能力;积极与合作方通过优势互补共同开展业务,捕捉新能源领域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制造领域的商机。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关键技术指标

在当今的能源领域,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正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和大规模应用。而光伏逆变器作为光伏发电系统中的核心设备,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发电效率和稳定性。依据行业相关通识以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光伏逆变器的关键技术指标涵盖多个重要方面。

1、逆变器转换效率

转换效率是衡量光伏逆变器性能的关键指标之一,它指的是逆变器输出到交流电网的能量与逆变器输入能量的比值,这里的输入能量通常源自太阳能电池板通过光伏效应所产生的能量。计算公式为逆变器转换效率=逆变器输出功率/逆变器输入功率*100%。这一指标直观地反映了逆变器将太阳能电池板产生的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并输送到电网的能力高低。以公司的1500V组串式逆变器为例,其采用了先进的有源钳位I字三电平电路拓扑ANPC,通过对电路结构和控制算法的优化,大幅提升了能量转换过程中的效率,最高转换效率可达99.01%。这一卓越的效率表现意味着,在相同的光照条件下,该逆变器能够将更多来自太阳能电池板的电能输送到电网中,减少了能量在转换过程中的损耗,从而提高了整个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和经济效益。

2、最大功率跟踪效率

为了确保太阳能电池板始终处于最佳发电状态,逆变器需要具备高效的最大功率跟踪能力。其原理是逆变器始终追踪组件的最大功率,以此保证电池板能够以最高的发电效率工作。公司的320kW逆变器在这方面表现出色,它配备了12路独立的MPPT(最大功率点跟踪)。这意味着该逆变器能够对不同组串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独立的最大功率跟踪,即便在复杂的组件铺设环境下,也能精准地找到每一组串的最大功率点。同时,该逆变器的输入电压范围为500-1500V,拥有超宽范围的工作电压。这一特性使得逆变器在不同的光照强度和温度条件下,都能保持稳定的工作状态,并且在单日内能够实现更长时间的发电。通过充分利用太阳能辐照,进一步提高了光伏发电系统的整体发电量,为用户带来更多的电能收益。

3、逆变器并网电能质量

并网电能质量是衡量光伏逆变器接入电网后对电网电能质量影响的重要指标,它包含多个具体指标:

电流谐波畸变率:电流谐波畸变率反映了逆变器输出电流中谐波成分的含量。谐波电流的存在会对电网中的其他设备产生干扰,影响其正常运行。公司逆变器在全功率段范围内,能够确保并网电流THD(总谐波畸变率)小于2%,这一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这意味着公司逆变器输出的电流更加接近正弦波,对电网的电能质量影响更小,能够与其他电网设备和谐稳定地运行。

功率因数:功率因数是衡量电能有效利用程度的指标。公司逆变器的并网功率因数可达0.9999,近乎于1。这表明逆变器能够将输入的电能高效地转换为有功功率输出到电网中,减少了无功功率的损耗,提高了电网的电能利用效率,同时也减轻了电网的负担。

并网电流直流分量:通过多种控制策略的有机结合,公司逆变器能够将并网电流直流分量控制在0.5%In以内。直流分量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变压器饱和、增加线路损耗等问题,威胁到并网设备的安全运行。严格控制并网电流直流分量,有效地保证了并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

4、逆变器功率控制能力

逆变器的功率控制能力对于保障电网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其有功控制能力涵盖一次调频能力和给定功率控制能力。在电力系统中,一次调频是指当电网频率发生变化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自动调整输出功率,以维持电网频率稳定的过程。公司逆变器的功率控制精度和响应时间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够快速、准确地根据电网频率的变化调整输出功率,为电网的频率稳定提供有力支持。在无功控制方面,逆变器具备三种模式:恒功率控制模式下,逆变器能够根据指令发出特定量的无功,以满足电网对无功功率的需求;恒功率因数控制模式中,逆变器根据固定的功率因数发出相应的无功,确保电网的功率因数稳定在合适的范围内;恒电压无功模式下,逆变器可根据并网点电压的大小自动调整输出的无功,维持并网点电压的稳定。这些丰富的无功控制模式,使得逆变器能够灵活适应电网调度的各种要求,保障电网的稳定运行。

5、逆变器故障穿越能力

在电网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故障情况。逆变器的故障穿越能力是指当电网发生局部短暂故障时,逆变器能够保持与电网的连接,并撑过故障时间,避免因逆变器脱网而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逆变器具备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故障穿越能力,包括高电压穿越、低(零)电压穿越以及连续低/高电压穿越。当电网电压出现异常升高或降低时,逆变器能够通过自身的控制策略和保护机制,调整运行参数,确保在故障期间仍能稳定运行。例如,在高电压穿越过程中,逆变器能够通过适当降低输出功率等方式,避免因过电压而损坏设备,并保持与电网的连接;在低(零)电压穿越时,逆变器则能够快速调整控制策略,维持自身的运行,并向电网提供一定的无功功率,帮助电网恢复电压稳定。这种强大的故障穿越能力,有效地提高了光伏发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综上所述,光伏逆变器的各项关键技术指标对于光伏发电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公司在光伏逆变器的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循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致力于不断提升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为推动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和实现清洁能源的高效利用贡献力量。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2024年末2023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22年末
总资产12,056,387,235.8813,687,963,829.31-11.92%14,103,092,969.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842,327,197.056,983,367,407.60-2.02%6,470,106,701.74
2024年2023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22年
营业收入3,043,839,249.974,792,586,696.11-36.49%4,741,640,834.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9,216,381.11562,870,973.61-66.38%368,353,660.5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9,052,902.63434,558,329.44-63.40%291,080,803.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276,568.94653,097,236.15-84.80%424,815,483.5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0.24-66.67%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0.24-66.67%0.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2%8.36%-5.64%5.85%

注:1、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明确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以上财务数据不涉及追溯调整,详细情况请见2024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 五 37、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核查,对 2017-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由于 2022 年期初数据变动相应对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上表中2023年及2022年数据为调整后数据,本年比上年增减为与调整后数据对比的增减比例。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668,887,806.03961,047,223.84680,809,571.51733,094,648.5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030,084.7478,605,771.6381,395,905.89-16,815,381.1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411,747.3470,012,629.0629,874,758.7518,753,767.4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092,051.40-312,657,351.64-46,881,538.67491,907,510.65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73,216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68,499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0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1.73%738,827,8280质押409,192,559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非国有法人17.93%417,568,6000不适用0
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7.42%172,704,0000不适用0
赫连建玲境内自然人0.60%13,882,6150不适用0
钟允溪境内自然人0.40%9,316,6000不适用0
何宇境内自然人0.24%5,487,8640不适用0
周传境内自然人0.16%3,800,0000不适用0
陈辉军境内自然人0.15%3,456,9000不适用0
马佳佳境内自然人0.11%2,620,5000不适用0
曹先润境内自然人0.11%2,513,7000不适用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系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三大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慧盟”)的董事兼总经理系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第六大股东何宇先生系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新平慧盟、何宇先生与东方集团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广东恒锐之股权转让事项

2020年7月21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及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签署了《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共计41,756.86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并且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该协议转让于2020年8月18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8月18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在本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易事特股份(73,949.9828万股)的表决权。协议签署后,广东恒锐所持公司表决权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不发生变化。2023年10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原协议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除此以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并于2023年10月31日完成相应的质押手续。2024年12月26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原协议、《补充协议(一)》部分内容进行了期限延长及补充约定。次日,东方集团、广东恒锐签署了相应的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19日、2023年8月18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整股权转让方案暨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续签表决权放弃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补充协议的进展暨东方集团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及《关于东方集团、广东恒锐及何思模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与广物集团之股权转让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

2022年12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广东恒锐、何思模先生及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集团”)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广东恒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7.9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广物集团,自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方集团在未来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公司的31.78%股份的表决权,东方集团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广物集团取得公司控制权。

2023年1月8日,广物集团、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7.94%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同时,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023年4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7日向广物集团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作出对广物集团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尚在进行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

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3、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2,327,508,476股变更为2,328,240,476股;注册资本由2,327,508,476元变更为2,328,240,476元;新增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公司同步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3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参考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内的表述,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原经营范围表述进行规范调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的经营范围条款进行修订。2024年7月,公司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3日、2024年3月9日和2024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及《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4、关于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

2023年5月,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8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先生立案。2024年7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11日、2024年7月5日、2025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5、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

2024年7月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公司立即采取行动,组织财务等各相关部门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就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况进行仔细梳理、研判并开始内部整顿、整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截至报告期末,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涉及的财务报表已完成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工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条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进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工作,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公司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系列案件。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共计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413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索赔金额合计2,570.46万元。其中,1起案件于2025年1月3日被正式立案,诉讼金额3.32万元,截至目前尚未判决,其余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最终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配合广州中院处理投资者诉讼案件,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7、相关方增持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之子何宇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4年7月15日起未来一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截至2024年7月29日,何宇先生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389.1041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671%,增持金额为1,030.1152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何宇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及《关于何宇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8、关于股份回购事项

2024年7月25日,公司收到董事长何佳先生《关于提议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对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决定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及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5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469.1358万股至4,938.271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328,240,476股)的

1.0605%至2.12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截至2025年4月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4,885,660股,回购总金额为79,652,355.00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689%,最高成交价为4.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5元/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为16,826,620股,回购总金额为54,973,310.20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股份回购已于2024年11月4日实施完成;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途的股份为8,059,040股,回购总金额为24,679,044.80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回购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8月5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17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2月4日、2025年1月3日、2025年2月5日、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1日及2025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2024-062)、《关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回购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2025-001、2025-005、2025-007、2025-009)及《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佳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