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
协助董事长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一)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
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
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
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
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
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
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 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未经允许和授权,任何部门、员工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公司未经公开的经营信息,不得向新闻、媒体或其他相关主体发布公司未经公开的经营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已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形除外)。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要范围内。
第十七条 如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终止聘用或其他服务关系的,在相关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则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仍继续受到本办法及相关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的约束。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的要求,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
公司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公司股票的自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本办法或已签署的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利用内幕信息向他人推荐买卖公司股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