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成立日期:1992年9月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251人,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逾1,700人,其中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审计费用范围内与审计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与安永华明签订了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业务约定书”)。安永华明已经根据业务约定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执行了相关的工作,并出具了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华明与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评估,公司认为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履职过程保持了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了意见。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5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2024年12月,审计委员会通过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5年1月22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听取安永华明2024年度审计工作阶段性汇报。
(四) 2025年4月,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结论、审计委员会关注事项等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安永华明关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事项的汇报。
(五) 2025年4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