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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和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对公司影响相对较小,传播范围有限的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的舆情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核实舆情的真实性;

(三)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向属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舆情信息的采集及管理。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各类型信息载体。董秘办应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履行舆情管理方面的其他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九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制定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与媒体保持真诚沟通,积极回应媒体的合理关切。在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准确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误解,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言。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报告,必要时向

董事会、监管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开展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传达公司对事件的重视及调查进展。同时,有效实施疏导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如舆情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情况、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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