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科技”或“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或“草案”)之规定,特制定《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凯因科技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发布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截至2023年6月1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509,02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70,944,422股的比例为2.052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5.98元/股,最低价为
14.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60,101,924.8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3.13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未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12.67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13.13元/股;(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12.53元/股;(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
12.52元/股。
(二)定价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案例、行业发展趋势、当前面临的人才竞争状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成本等因素后形成的方案,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上述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保障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和人才保障,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价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能够体现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审议本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
+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P=P
×(P
+P
×n)÷[P
×(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P=P
÷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04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一份额为
1.00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4,604万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509,027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2.05%。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者所持股份全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后,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一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受让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次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指标(A或B二选一) |
第一期 | A: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含5%),解锁100%;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含4%),解锁90%;B:以2024年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解锁100%;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含8%),解锁90%; |
第二期 | A:以2024年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含15%),解锁100%;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含12%),解锁90%;B:以2024年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含20%),解锁100%;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含16%),解锁9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下简称“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以及研发费用中超出2024年研发费用金额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注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当期对应标的股票可按比例解锁。若第一个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未完全达成,则该期未解锁的份额递延至第二个考核期进行合并考核,在第二个考核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达成时即可按比例解锁,若递延至第二个考核期时,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仍未达成,则对应标的股票均不得解锁。两期考核结束后,累计未解锁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于锁定期结束后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金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前提下,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度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确定持有人实际解锁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解锁比例 | 100% | 100% | 90% | 0 |
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持有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回购价格为对应份额原始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有权将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其他持有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仅限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或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根据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决策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依照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依照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但持有人自愿放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外);
4、如持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人(如有),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5、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3、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按名下的本计划实际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前述自行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
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十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除外。
(二)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持有人协商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并自愿将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大会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如持有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人(如有),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二)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以及可解锁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做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将标的股票划转至持有人个人账户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应的标的股票。
(七)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其尚未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回购价格为对应份额原始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有权将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其他持有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的;
5、持有人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6、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再具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管理委员会有权强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持有人或新增参与人进行受让,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持有人原始出资与售出/转让收益的孰低金额(扣除分红款(如有))返还持有人,且持有人需返还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若对公司造成损失,持有人须优先赔偿公司损失。被强制收回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1、持有人因包括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雇于竞争对手、向同行业竞争对手推荐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受到公司撤职、留司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的情形;
2、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因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三)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变动,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务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中“过”、“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