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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目前,景旺电子2023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 顾伟保荐代表人 肖晴、王嘉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 T1座

1004B、1005A联系电话 0755-226620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228注册资本 93,253.231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66号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三路158号景旺电子大厦法定代表人 刘绍柏董事会秘书 黄恬联系电话 0755-8389218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年4月4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5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景旺电子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景旺电子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4、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景旺电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景旺电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景旺电子2023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景旺电子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景旺电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 晴 王 嘉

法定代表人: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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