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出具的《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承诺的主要内容
大连和升出具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鉴于:
1、因新大洲发现新证据就蔡来寅纠纷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已受理,尚未下达裁决。
2、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932号之二),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大洲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44.918%股权以清偿债务。
基于以上情况,大连和升作出如下承诺:
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大洲需履行赔偿责任的判决,且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拍卖、变卖新大洲持有的五九集团股权的情形,大连和升承诺向新大洲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提供现金、融资担保等,协助新大洲通过和解、支付现金等方式消除上述拍卖、变卖五九集团股权的情形。”
二、其他说明
1、上述《承诺函》提及的蔡来寅纠纷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22年3月29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关于蔡来寅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2-022、临2024-003、临2024-060)。
2、公司董事会将对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