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该类舆情传播范围较小,无媒体转载及持续转发,无延伸报道,且对公司品牌声誉产生较小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市场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相关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市场部主要负责,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核实并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知会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舆情工作组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用于集中存储各类舆情信息,包括舆情报告、处理方案、澄清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效加强舆情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因信息泄露引发的二次舆情风险,同时提高整体舆情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严密性,完成舆情资料归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保持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妥善处理,积极配合解决相关事宜。
(四)客观中立、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公平性,保障公司发布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施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信息疏导与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使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络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造成较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同时,在依法遵循信息披露原则下,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 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持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