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健康”、“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济民健康2024年度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对济民健康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核查确认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因2022年度独立董事人选不恰当,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永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茜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监管关注函。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落实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除何清红伪造公司印章涉嫌犯罪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何清红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立案侦查,目前已经被公司解聘。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行为规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立案侦查等情况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持续性的关注和核查,并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何清红伪造印章案反映了公司在发货审批、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但不构成重大缺陷,公司已经积极进行整改。除此之外,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均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因2022年度独立董事人选不恰当,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永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茜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警示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监管关注函。 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需就公共媒体传闻予以澄清的相关事项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该等事项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济民健康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何清红伪造公司印章事项涉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项目组已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检查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无其他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7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