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河北·唐山二零二五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经过公司同意后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第九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编写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再将有关文件收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后,审计委员会就下述情况提出建议并将相关决议、书面文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公司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送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传递可以书面方式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传递。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署意见。会议决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如有必要,召集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必要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第二十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针对初步审计意见,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审计,其工作流程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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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