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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牮(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本人作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王牮,男,汉族,现年43岁,劳动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型律师。毕业于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级),具备劳动仲裁员资格,2019年7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2003年至2011年任职于兰州市双维劳动法律咨询事务所(由原兰州市劳动局创办的劳动法律服务企业)从事劳动法咨询、案件代理等劳动法律服务工作;2011年至2023年期间在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023年12月至今为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由兰州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院聘任为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现由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先后担任多家公司和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劳动法律专业能力。2022年7月29日至2025年1月27日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作为公司2024年度在任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

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本人参与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董事会股东大会
王牮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9902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2024年,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7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参与的专业委员会情况如下:

姓名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王牮应参加次数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参加次数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应参加次数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110770330

(三)参与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参与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王牮应参加次数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220

(四)现场工作情况2024年,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会议、电话、微信等方式保持了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日常联络,就独立董事关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沟通。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2024年,本人高度关注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事宜,及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宜予以回复,积极督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工作。此外,在出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2024年,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审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参与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对年审会计师在年报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应对策略、审计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进行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4年,公司未出现需要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八)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情况

2024年,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保证了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在此之前,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此之前,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

2024年10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补充预计的议案》。

2024年,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交易行为真实合理,符合公司战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审批及履行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2024年,未出现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2024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第十七次、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机构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及确定其审计费用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2024年7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关玲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在此之前,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全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此无异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人认为关玲玲女士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2025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经审阅相关议案资料,本人认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等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等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公司依据所处行业、规模,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以

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

原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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