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优质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3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十条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对财务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落实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监督落实重大缺陷的整改情况。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并协调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在重大审计问题上的沟通情况和解决方案;
(二)评估并协调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公司聘请、解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先由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递交工作报告,并出席年
度股东会回答投资者相关问题。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审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