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一、原第三十二条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裁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董事会 批准者,可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亲自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并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二、在第三十二条后新增一条作为新的第三十三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内容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 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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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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