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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一、原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 3 名。
修改为: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
监事或独立监事。
二、在原第三条后新增一条作为新的第四条,其后条款顺延。
内容为: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
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
督和检查。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
(八)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原第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
第七条 公司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
障。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在原第七条后新增六条作为新的第三章信息传递机制,其后条款顺延。
内容为:
第九条 公司每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发送给全体
监事。
第十条 公司专门部门每月编制经营情况报告,将公司当月的销售情况(分品类、地
区、渠道等)、财务状况、渠道状况、区域建设情况、人力资源状况、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等进行总结、分析、比较。公司在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经营情况简报》的编制并通过电子
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给全体监事事。
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监事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
和前景,有限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拟进行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长安排专人将重大事项的
相关材料或信息告知全体监事。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
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处置及相关方案;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及子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发生变化;
(十三)签订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生产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十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进展情况;
(十六)遭受重大损失及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十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三) 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 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 非货币性交易;
(二十七) 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二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
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监事
可以要求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5个工作日内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超过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大会,并就股东大会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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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