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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0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案
    一、在原第十三条后新增六条作为新的第五章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其后条款顺延。
    内容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独立董事考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独立董事考核的执行机
构。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每年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如因时间和精力不
够而未勤勉履行法定职权的,将提请股东会降低薪酬,并不再推荐连任。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和收回独立董事津贴:
    (一) 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 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未依法忠实履行法定职权,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原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修改为: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在原第十四条后新增两条作为新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内容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
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
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
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
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四、原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
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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