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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食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营业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从“销售费用”项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目调整至“营业成本”项目列报。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按确定的金额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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