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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20
   轻纺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 2013-013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
室召开。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49,418,01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3.39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小军女士主持。
    4、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金良顺、孙卫江、毛东敏
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张伟夫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轻纺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序                                   同意股数      同意比 反对股 反对比 弃权股 弃权比 是否
            提案内容
号                                     (股)      例(%) 数(股) 例(%) 数(股) 例(%) 通过
     《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
1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工作报告》
     《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
2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工作报告》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报
3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告全文及其摘要>的提案》
     《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
4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算报告》
     《公司 2013 年度财务预
5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算报告》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
6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方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7    及支付其 2012 年度审计        349,418,018 100.00           0       0        0       0   是
     报酬的提案》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8                                  349,273,718      99.96       0       0 144,300     0.04   是
     的提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宣读了《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仲丽慧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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