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
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有效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
新媒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新媒体为:区别于报刊、广告、广播、电视
等媒体形式,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为代表的
新媒体。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为具体包括: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
(三)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要求
第五条 新媒体登记监控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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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搜集并建立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
资料档案,适时对前述人员发布内容进行监控,明确本公司及有关人员相
关资料的报告程序、信息发布规范要求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公司新媒体监控工作,组织本公
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建立各项资料的完
整档案,并实时的更新。
第七条 公司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工作,主
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所注册的各类新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
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材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应对发布信息进行清查,持续做好新媒体内容的监控工
作,一旦发现有关人员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内幕信息,应立即责令有关
人员改正并删除该等信息,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应在
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切实维护
公司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对新媒
体作用及影响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切实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
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有关人员高度
重视新媒体的影响,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新媒体登记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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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度的建立工作,组织落实好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新媒体登记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
述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拒绝、推诿。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新媒体违规发布未公开信息或不配合公司董事
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工作,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将处罚结果
等情况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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