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2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
况,并积极出席公司 2012 年度召开的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现将 2012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独立董事聘任情况
201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独立
董事的议案》,同意聘任顾琍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组成人员中包括四名
独立董事。
201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组成的议案》,独立董事顾琍琍成为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公司独立董事的及时增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五次董事会,其中现场会议三次、传真方式两次,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具体如
下:
独立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赖小琼 5 0
龙凤鸣 5 0
李 刚 3 2
顾琍琍 1 0
我们在上述会议召开前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董事会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
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同时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所有议案进行了客观谨慎的
思考并投了赞成票,没有对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2 年度,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有
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1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的决定,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发
展,也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 2011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议
-1-
信息披露文件
案提交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福建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 2011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
计工作,基本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厦门东百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承租“厦门市蔡塘社区发展中
心项目”部分物业开设购物中心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设立厦门子公司的议案及本次厦门项目拓展议案表
明公司加快了在厦门地区的扩张步伐,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无影响,同意
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关于转让兰州东百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我们认为:兰州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是公司走出福
建、跨出百货业务,与兰州市政府合作建设的第一个城市综合体项目。项目后期建设运营难度较大,加上公
司在商业地产项目建设运营中没有经验及人才积累,为确保项目安全、顺利、有效运行,公司拟以 300 万元
价格向魏兴毅先生转让公司在兰州投资 5%的股权的议案,有利于激发项目建设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并确保公
司在该项目建设中的预期收益,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中
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增资后有利于解决子公司因股权转让而遗留的对上市公司款项的长期占用问题,本次增资理由充
分,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侨(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三)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公司执行总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程序合法;
2、本次聘任的公司执行总裁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形。 鉴于上述聘任的高管人员聘任程序合法,任职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邹子平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相同。
(四)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
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
定的要求,提名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彭瑞涛女士、宋克均先生、刘夷先生任职资格合法,均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顾琍琍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2-
信息披露文件
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情形,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4、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程序合法;
2、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形。
鉴于上述高管人员聘任程序合法,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宋克均先生为公司审
计总监;聘任张嘉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孟小霞女士、刘夷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相同。
四、参与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2 年内积极参与董事会日常工作,包括:
1、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
者的权益。
2、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与相
关董事以及经理层进行深入细致交流,并就此在董事会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综上,2012 年度,我们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13 年,
我们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好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经营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 2012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
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赖小琼 龙凤鸣 李 刚 顾琍琍
2013 年 4 月 1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