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经第十次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合法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
(四)持续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会秘书室是市值管理的执行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根据职能分工和功能定位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路演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
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常态化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业务需求,通过内生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公司业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公司提升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达到创造内在价值,传递市场价值,促进市值管理的良好效果;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建立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沟通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各种形式,增强与各类市场主体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投资价值;
(五)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主动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强化行业情况、公司业务、风险因素等关键信息披露,减少冗余信息披露,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管理,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定期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并设定合
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