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策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
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品牌部,公司品牌部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含短视频)、电子报、电视台广播电台、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二)及时向公司品牌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和有效运作意识,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映公司品牌部;(二)公司品牌部对情况分级,对一般舆情,公司品牌部舆情专员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灵活处置;对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应及时会商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
评估和确定应对及信息披露工作方案,必要时向天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品牌部舆情专员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投资者决策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并将评估结果和经验教训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防范措施:(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统筹规划资源投入,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行性。(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公告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
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
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