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振华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灿宇 | 联系电话:177101656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蒙卓 | 联系电话:18317055136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对振华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4年8月2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制定本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和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指定媒体上公告。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公告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公司董事、总经理柯愈胜先生之子柯彦廷先生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在柯愈胜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柯愈胜先生已就该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振华股份已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告编号2024-010)。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公司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沟通、审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已经对上市公司已公告文件进行审阅,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核实。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 保荐人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 |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公司董事、总经理柯愈胜先生之子柯彦廷先生于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在柯愈胜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2025年1月10日公司总经理柯愈胜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1号),本次事项系对柯愈胜先生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振华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华泰联合证券已督导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纠正上述问题。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背承诺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华泰联合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督导年度 |
的现场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振华股份自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华泰联合证券关注到:公司总经理柯愈胜先生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1号),因其涉嫌短线交易振华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其他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保荐人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振华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樊灿宇 范蒙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