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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最新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属于自主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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