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公司对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对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年度)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营业成本 | 14,141,072,171 | 8,793,337 | 14,149,865,508 |
销售费用 | 317,702,143 | -8,793,337 | 308,908,80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而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