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董事会对三位已离任独立董事张金隆、袁宇辉、西小虹及三位现任独立董事余明桂、胡芹、宋德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已离任独立董事张金隆、袁宇辉、西小虹及现任独立董事余明桂、胡芹、宋德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