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三圣 公告编号:2025-28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适用 □不适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 ST三圣 | 股票代码 | 002742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张潇 | |||
办公地址 | 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99 号 | |||
传真 | 023-68340020 | |||
电话 | 023-68239069 |
电子信箱 | ir@cqssgf.com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现有建材化工和医药制造两大业务板块:
建材化工板块主要产品为商品混凝土、减水剂、膨胀剂、硫酸。其中,商品混凝土、减水剂、膨胀剂为建筑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水利水电等;硫酸主要用于生产化肥及化工、轻工、纺织、钢铁、减水剂等非化肥用酸企业。随着市场经济急剧变化公司虽得益于在建材化工板块的产业链布局、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强有力的技术储备,但因市场需求急速萎缩公司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外加剂领域供应链有所下降;但公司响应“一带一路”号召建于埃塞俄比亚的建材板块获得市场肯定,处于当地市场头部地位。 医药制造板块主要产品为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和制剂产品。医药中间体包括盐酸普鲁卡因、头孢西丁酸中间体、氯霉素中间体、氨曲南中间体、奥利司他中间体等,主要应用于抗生素药、抗丙肝药物索非布韦、糖尿病药物坎格列净、苄星青霉素及头孢西丁、普鲁卡因青霉素及化妆品等,其中氯霉素中间体、盐酸普鲁卡因中间体等产品均占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原料药产品有对乙酰氨基酚、盐酸氯哌丁、甲磺酸左氧氟沙星、贝诺酯、盐酸普鲁卡因、盐酸苯海拉明等20余种,制剂产品包括复方氨酚苯海拉明片、盐酸氯哌丁片、克拉霉素缓释片、双氯酚酸钠肠溶片、对乙酰氨基酚片、法莫替丁片等80余种,主要应用于解热镇痛、抗病毒、抗菌、咳嗽、过敏、局部麻醉等方面,其中,法莫替丁、双氯芬酸钠、硝苯地平、对乙酰氨基酚、呋塞米、诺氟沙星等均为国家基药品种,是用于满足基本药品需求的临床常用药物。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2022年末 | |
总资产 | 2,626,008,650.84 | 3,841,158,437.01 | -31.63% | 4,040,800,589.2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11,810,939.89 | 345,287,512.91 | -219.27% | 802,312,531.40 |
2024年 | 2023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22年 | |
营业收入 | 1,195,718,179.72 | 2,030,233,466.71 | -41.10% | 2,077,023,564.3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50,130,617.85 | -452,046,680.05 | -43.82% | -317,882,092.06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39,168,532.30 | -426,940,625.21 | -73.13% | -313,521,791.7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7,018,889.30 | -51,594,597.21 | 8.87% | 49,115,363.4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50 | -1.05 | -42.86% | 0.7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50 | -1.05 | -42.86% | -0.7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54.59% | -78.78% | 2,033.37% | -33.06%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
营业收入 | 348,149,625.80 | 387,523,099.56 | 250,564,587.48 | 209,480,866.8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5,416,918.24 | -31,063,037.26 | 26,473,294.60 | -610,123,956.9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0,822,418.10 | -22,834,888.33 | -107,289,566.87 | -578,221,659.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083,861.22 | 551,400.40 | -9,610,424.07 | -19,876,004.41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2,720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1,995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潘先文 | 境内自然人 | 24.20% | 104,554,232.00 | 0 | 冻结 | 104,554,232.00 | ||
邓涵尹 | 境内自然人 | 4.24% | 18,337,716.00 | 0 | 质押 | 18,323,816.00 | ||
潘呈恭 | 境内自然人 | 2.21% | 9,555,611.00 | 0 | 冻结 | 9,555,611.00 | ||
林炜彬 | 境内自然人 | 1.03% | 4,451,200.00 | 0 | 不适用 | 0 | ||
邵林海 | 境内自然人 | 0.97% | 4,200,800.00 | 0 | 不适用 | 0 | ||
蔡兴南 | 境内自然人 | 0.89% | 3,859,200.00 | 0 | 不适用 | 0 | ||
蔡天全 | 境内自然人 | 0.69% | 2,976,050.00 | 0 | 不适用 | 0 | ||
潘先东 | 境内自然人 | 0.63% | 2,700,000.00 | 0 | 不适用 | 0 | ||
周廷国 | 境内自然人 | 0.63% | 2,700,000.00 | 0 | 不适用 | 0 | ||
邱岩滨 | 境内自然人 | 0.60% | 2,575,600.00 | 0 | 不适用 | 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潘先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呈恭为潘先文之子,潘先东为潘先文之弟,周廷国为潘先文之妻弟。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 合川采矿权事项
2019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人民币17,420.00万元向合川规划局购买名称为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牛头冲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采矿权,批准签订《重庆市合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在合川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其承接该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自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之日1年内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合川规划局可以依法无偿收回采矿权;延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的,合川规划局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吊销采矿许可证。
受公司资金紧张等影响,公司未按期建设和生产,且未如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2022年10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解决有关事宜的意见》(渝规资文〔2022〕304号),对于合川区采矿权的工作建议如下:“建议由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与三圣公司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收回采矿权、吊销采矿许可证,不退还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催收三圣公司欠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对于破坏的土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后,企业可自行处置剩余的生态修复基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建议同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公司2022年对已支付的采矿权出让费和工程建设投入合计6,204万元计提减值,另按照规资局文件,公司持续计提滞纳金7,623万元(截至2024年8月12日)。
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转让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引进舒意佳公司对合川子公司进行增资11,666.66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的合川子公司剩余30%股权以4,656.98万元转让给舒意佳公司,在舒意佳公司足额支付采矿权出让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股权转让款和代偿债务款后办理采矿权权属变更。根据公司与舒意佳公司及合川子公司等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舒意佳公司应在2023年5月10日前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在舒意佳公司支付公司股权转让款和代偿款总额的80%之前,合川子公司公章、银行U盾及资金使用等重大事宜仍由公司监管,舒意佳公司可以以砂石骨料材料款冲抵尚欠公司的股权转让
款。当月,合川子公司办理了投资人、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工商变更,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金16,666万元,实收资本5,000.00万元。
2023年7月至10月,舒意佳公司委托重庆全流鑫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和自然人代公司支付采矿权出让费合计3,000万元。2024年5月,公司与重庆珈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润矿业,舒意佳公司指定采矿权承接单位)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以名义金额1元转让合川采矿权。2024年1月至5月,合川子公司共计收到舒意佳公司投资款2,582.63万元,并缴纳采矿权出让费2,500万元;2024年7月,珈润矿业代缴纳采矿权出让费1,300万元。2024年8月12日,合川采矿权完成权属变更,权利人变更为珈润矿业,采矿权证有效期2024年8月12日至2034年10月13日。公司此时判断合川采矿权已变更,公司已丧失控制权,以2024年8月12日作为丧失控制权日,产生资产处置收益2,062.49万元、投资收益12,849.66万元。2024年,公司、舒意佳公司、珈润矿业、合川子公司及公司供应商签订抵款协议,约定合川子公司或珈润矿业向该等供应商供应片石以冲抵舒意佳公司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及代偿款合计金额4,934.42万元,另公司收到片石等额抵减舒意佳公司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及代偿款614.07万元。2024年12月29日,公司与舒意佳公司完成合川子公司相关公章及资料的移交手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尚余442.58万股权转让款未收取。
2. 石膏矿采矿权事项
公司有两个石膏矿开采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C5001092009117120040283、C5001092011017130104274,生产规模分别为60万吨/年、40万吨/年,上述石膏矿采矿权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合法拥有的石膏采矿权矿区所在位置位于“四山”管制区,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的影响,公司于2018年7月开始被暂停开采石膏矿。
2022年2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22〕17号),废止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然保护区和“四山”管制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43号)文件予以废止。
2022年2月23日,公司取得了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分公司、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石膏分公司一矿等两个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后公司延续两个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协助解决有关事宜的意见》(渝规资文〔2022〕304号),对于石膏矿采矿权的工作建议如下:“鉴于石膏矿属地下开采,对地面植被等环境影响相对较小,建议市政府同意三圣公司在‘四山’乡村建设区内增资扩界,北碚区尽快出让采矿权,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建议同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2023年9月,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对三圣石膏矿出让项目相关问题核实情况的复函中明确:“一是该项目用地红线涉及茅庵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不涉及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目前整合优化方案成果暂未获批)。根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整合预案(或方案)成果未获批以前,预案成果可以作为项目论证、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依据,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现状范围和功能分区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管理。鉴于从矿业权设置到采矿许可证核发所需时间较长,为便于前期工作开展,我局原则同意三圣镇向北村石膏矿矿业权设置,但在我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获批之前,不得核发该矿业权的采矿许可证,严禁采矿。二是该项目涉及Ⅱ级保护林地。三圣镇向北村石膏矿如属大中型矿山,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35 号令)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是该项目涉及地方公益林,不涉及国家公益林,无相关禁止性规定。”
2023年11月22日,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对三圣石膏矿复工复产问题进行了回复,“经核实,三圣石膏矿位于我区茅庵县级自然保护区内,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矿。2021年,
我局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已将三圣石膏矿范围调出茅庵县级自然保护区并提交整合优化预案。2023年3月,《北陪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正式提交市林业局并上交国家部委,目前批复尚未下达。根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4号),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或方案)成果未获批以前,预案成果可以作为项目论证、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依据,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现状范围和功能分区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管理。今年10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司长张利明来碚督导林长制工作,强调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获批前仍按法定现行范围进行管理。特此回复。”由于整合优化方案需相关国家部委审批,公司判断恢复石膏矿开采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该石膏矿采矿权对应的生产线为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生产线,2023年,公司对上述生产线计提减值准备8,419.26万元。2024年,公司聘请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30万吨/年硫酸联产25万吨/年混凝土膨胀剂生产线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5]0319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上述生产线账面价值为7,465.36万元,可回收金额为4,014.42万元,2024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3,450.94万元。
3. 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19年5月15日,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公司)和碚圣医药公司、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碚圣医药公司、本公司共同向恒辉小贷公司借款10,000万元,用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2.2%。同日,恒辉小贷公司和潘先文、周廷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潘先文、周廷娥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公司将上述借款10,000万元划入碚圣医药公司。该借款事项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2021年2月15日,恒辉小贷公司和碚圣医药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金额为5,100万元,借款期限展期至2021年7月30日,增加潘呈恭作为新的保证人。
2021年11月18日,恒辉小贷公司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本公司和碚圣医药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截至2021年11月18日)和律师费共计6,148.50万元,潘先文、潘呈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碚圣医药公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公司的借款本金4,989.98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6日的利息为161.70万元;从2021年6月17日起,以4,989.9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碚圣医药公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支付恒辉小贷公司律师费20万元;3.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对前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恒辉小贷公司对潘先文持有的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6.0556%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前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8日,恒辉小贷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扣款675.30万元,其中:偿还恒辉小贷公司利息等合计669.21万元,该款项形成实质性资金占用;剩余6.09万元系法院强制执行费。
202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恒辉小贷公司出具的自愿放弃权力通知书,恒辉小贷公司自愿放弃其在(2021)渝0110民初14529号民事判决书、(2022)渝05民终823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剩余未履行债权及相关追索权利(已受偿的债权不在放弃范围),并同意立即解除对公司及公司财产的相关权利限制措施。另于2024年11月5日,公司收到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代碚圣医药公司偿还的占用资金及利息714.08万元。截至2024年11月5日,碚圣医药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清偿完毕。
4. 诉讼与仲裁事项
(1) 与上海亦宏公司仲裁事项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18日,公司累计收到股东邓涵尹及上海凯天公司、上海亦宏公司等其他关联方划入资金13,396.85万元,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18日累计向邓涵尹及上海凯天公司、上海亦宏公司等其他关联方支付资金2,863.29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共计232.31万元。
2022年4月18日,潘先文、上海凯天公司、上海亦宏公司和本公司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和上海亦宏公司的款项用于抵扣潘先文欠本公司的款项6,453.58万元,即本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和上海亦宏公司的款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与潘先文欠本公司的款项6,453.58万元做
等额抵销。2022年4月18日抵款后,公司欠上海凯天公司的款项金额为4,312.29万元,公司与上海亦宏公司的债权债务消除。
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12月,公司累计收到资金268.00万元,累计支付资金420.8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共计181.68万元。2023年2月17日,上海亦宏公司以上海凯天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亦宏公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由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12,194.94万元(截至2023年2月17日),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用等费用。2024年8月2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裁决书,公司应向上海亦宏支付债务余额3,929.98万元,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21.37万元及自2023年1月8日至支付之日以人民币1,119.9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1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人民币2,30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人民币51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及仲裁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欠上海亦宏公司的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金额6,094.60万元。
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公司欠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尚未支付。
(2) 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21年11月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公司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4,70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由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公司)认购并签订A、B两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年利率14.2%,逾期罚息利率按协议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A、B两份协议每月各归还本金250.00万元,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归还剩余本金。公司以30,254.77万元应收账款为此定向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碚圣医药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提供保证担保。
2022年1月至5月,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2022年7月,高新投担保公司和高新投集团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碚圣医药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偿还本金及利息。2022年8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立案。2023年3月,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
2023年12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高新投担保公司、高新投集团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2024年2月26日,公司收到高新投担保公司与高新投集团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高新投集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12月18日,公司与高新投集团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所持有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预付款20,132.97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作价20,132.97万元,等值抵偿在(2022)粤03民初5611号、(2022)粤03民初561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公司对高新投集团公司所负担的债务20,132.97万元。该协议签署完毕后成立,自公司作为A股上市公司被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并出具相关裁定文书之日生效。该协议生效前,自下述任一条件出现之日起解除:1)三圣股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2)三圣股份预重整重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3)自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三圣股份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4)三圣股份重整投资人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退出三圣股份重整投资;5)本协议成立后,三圣股份新发生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行为或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未付本金44,200.00万元,按照和解协议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合计27,115.51万元。
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公司欠付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尚未支付。
(3) 与中国农业银行诉讼事项
1) 子公司与农业银行北碚支行诉讼事项
2020年4月20日,公司子公司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春瑞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申请金额1,000.00万元、期限1年的借款,后将贷款展期至2022年4月16日归还。到期重庆春瑞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就此笔借款提起诉讼,2023年4月27日,成渝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偿还本金、罚息、律师费等合计939.79万元。2023年7月3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重庆春瑞公司部分车辆、房屋等进行查封。2023年8月30日,该诉讼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重庆春瑞公司尚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776.97万元。
2)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诉讼事项
2020年,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分别申请金额3,50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一)、3,45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二)、4,928.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三)的三笔借款,并以自有房产、关联公司重庆德露物流有限公司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重庆春瑞公司、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保证担保,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提供保证担保。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北碚支行沟通并补充签订展期协议,将上述三笔借款分别展期至2022年6月29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12月22日归还。但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借款一、借款二、借款三均被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合计11,054.74万元。
(4) 与中国工商银行诉讼事项
2021年,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分别申请金额95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一)、2,96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二)的两笔借款,并以自身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申请2,550.00万元(以下称为借款三)借款,并以自身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提供保证担保。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沟通并签订展期协议,将上述三笔借款分别展期至2023年9月20日、2023年7月20日、2024年1月18日归还。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借款一、借款二、借款三均被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合计6,380.00万元。
(5) 与广发银行诉讼事项
2023年,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分别申请金额1,59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一)、1,60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二)的两笔借款,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重庆青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自身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借款一、借款二终审已判决。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合计3,165.09万元。
(6) 与浦发银行诉讼事项
2021年,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分别申请3,30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一)、3,30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二)、2,400.00万元(以下简称借款三)的三笔借款,并以自身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提供保证担保。后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沟通并签订展期协议,将上述三笔借款均展期至2023年7月13日归还。但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024年1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借款一、借款二、借款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出具的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公司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有债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合计9,000.00万元,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不再负有债务。
(7) 与兴业银行诉讼事项
2021年,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3,500.00万元的一笔借款,重庆渝北区三圣建材有限公司以自身建设用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债务本金的5.7%缴存保证金提供保证担保。后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沟通并签订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23年11月9日归还。但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出具日,上述借款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归还借款本金合计3,289.10万元。
(8) 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诉讼事项
2016年,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申请12,000.00万元的一笔并购贷,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以对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后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签订并购贷补充协议,将上述并购贷分期还款计划变更为乙方在放款后至第30个月每6个月归还本金500.00万元;第36、
42、48个月分别归还本金900.00万元;第54个月归还本金100.00万元;第59个月归还本金100.00万;第60个月归还本金100万元;第66个月归还本金50.00万元;第72个月归还本金100.00万元;第74个月归还本金300.00万元;第77个月归还本金50.00万元;2023年5月20日到期归还本金6,000.00万元。潘先文、周廷娥、潘呈恭、陈柳颖、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补充协议提供补充保证担保,公司以对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对补充协议提供补充股权质押担保。但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上述借款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3年9月20日,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按照下述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借款:①被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28前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公证费32,612.00元;②被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3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1,400.00万元;③被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完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但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出具日,上述借款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未归还本金合计6,400.00万元。
(9) 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诉讼事项
1) 圣志建材与中国银行北碚支行诉讼事项
2021年,公司子公司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申请900.00万元的一笔借款,公司、潘呈恭对其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子公司圣志建材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形成的5,000.00万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保证。后子公司圣志建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沟通并签订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23年9月25日归还。但因子公司圣志建材资金紧张,子公司圣志建材未按照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出具日,上述借款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子公司圣志建材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未归还借款本金合计
760.00万元。
2) 利万家与中国银行北碚支行诉讼事项
2023年,公司子公司重庆利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申请
960.00万元的一笔借款,公司对其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子公司利万家以5,000.00万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保证。因子公司利万家资金紧张,子公司利万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截至本财务报表出具日,上述借款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子公司利万家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未归还借款本金合计
954.97万元。
(10) 利万家仲裁事项
2019年,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担保公司)以2015年重庆圣易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金蕴林商贸有限公司1,500.00万元借款到期未偿还、公司子公司利万家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为由,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等。庭审举证、质证及答辩后,三峡担保公司撤回了对利万家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书((2019)渝仲字第3852号、2752号)无对利万家公司的裁决意见。2020年11月,三峡担保公司将前述债权转让给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日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重庆市彬泉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泉垠公司)。2023年4月,彬泉垠公司以其作为债权合法受让人、利万家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利万家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590.00万元、代偿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0%计算)、违约金75.00万元等。2024年9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利万家公司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彬泉垠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590.00万元、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0%计算)、违约金75.00万元,仲裁费、鉴定费、保全费21.94万元。
2025年3月,利万家公司以仲裁协议无效、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廖家银冒用利万家公司身份等理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申请书。同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案件尚未判决。公司判断利万家公司代偿资金、资金占用费等的可能性较大,本年确认预计负债及营业外支出3,215.89万元。
(11) 其他与经营债务相关未决诉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因资金紧张出现经营债务诉讼金额约为22,995.96万元,该等诉讼处于已调解待履行或强制执行阶段。
5. 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
(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4,554,2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0%。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104,554,23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4.20%,其中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104,554,232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4.20%。
(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潘呈恭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9,555,6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9,555,61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21%,其中司法冻结股份数额为9,555,611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21%。
6. 渝北古路项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层判断三圣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古路项目)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委托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古路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5]0295号),古路项目的可收回金额合计15,569.32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额6,341.75万元。
7. 海外长期资产减值
2024年12月31日,海外子公司三圣药业有限公司(英文名Sansheng Pharmaceutical PLC)(以下简称三圣药业公司)判断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委托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三圣药业公司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其出具《咨询报告》(京坤评咨字[2025]0083号),三圣药业公司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合计折算人民币543.96万元,三圣药业公司计提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折算人民币1,807.73元。
8. 春瑞公司火灾及商誉减值事项
2024年10月,武胜春瑞公司五车间发生火灾,导致公司暂停生产,生产线需经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后恢复生产。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武胜春瑞公司除五车间外,其余均已恢复正常生产。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判断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商誉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委托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京坤评报字[2025]0333号),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47,579.00万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提商誉减值损失18,013.31万元。
9. 公司重整事项
2023年6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经审议认为公司现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的条件,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2024年12月,公司已与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镭登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2025年4月8日,重庆五中院审查后接收公司重整申请材料(案号:(2025)渝05破申224号),并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听证会。
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公司正根据法院相关要求推动重整工作。
10. 长期股权投资质押情况
(1) 公司将持有的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借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为6,400.00万元,该借款已逾期。
(2) 公司将持有的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72%的股权质押,用于重庆三峡银行北碚支行借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借款余额为40,600.00万元,该借款已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