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舆情包含: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的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生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网络媒体、微博、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勇敢面对并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以积极的姿态处理好相关事宜。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并研究舆情处理方案。第十三条 如发生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四条 如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尽可能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公司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内部处分,同时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进行修改。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