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监事会在正常列席公司所有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同时,组织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
1、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30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2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27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816.1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其中82人考核结果为良好,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90%;2人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此外,本次限售解除前,9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
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9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06,040股,并根据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回购价格调整为1.35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1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1日在公司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贵轮转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行使“贵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贵轮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4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3、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12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是公司以2023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基础,综合分析政策变动、行业形势、市场需求等因素对预期的影响,并考虑公司市场营销计划、生产管理方案、研发项目进展及持续投入计划,结合公司现时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对2024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4、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要,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1#智能分拣及转运中心项目”结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8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6、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召开,审核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程序和内容,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运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履责,忠诚勤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贵州前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贵阳险峰物流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遵循了合理、合法、公平、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3、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财务监管体系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和内部审计部门完备,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前述内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规定,公司制定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知情人范围,按制度规定填写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了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公司信息披露较好地坚持了三公原则。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
6、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监督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实施完毕,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员工和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力,推动公司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以及其他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