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进行。根据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则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在发布年度提前执行相关条款。
(二)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按财政部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主要差异事项为: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在利润表的“销售费用”项目列报。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按准则解释相关要求做列报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将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通
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按照新旧衔接要求,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内容时,将2024年度原计入“销售费用”会计科目并在“销售费用”报表项目列报的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款项,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并在“营业成本”报表项目列报。将上年同期的影响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24年年度利润表及上年同期影响数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4年1-12月影响金额+为增加,-为减少 | 2023年1-12月影响金额+为增加,-为减少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营业成本 | +376,465,363.76 | +68,125,906.73 | +358,223,703.56 | +103,066,431.77 |
销售费用 | -376,465,363.76 | -68,125,906.73 | -358,223,703.56 | -103,066,431.77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