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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需超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法律室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审计法律室做好资料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法律室、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可以组成审计工作小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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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公司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分析报告、管理建议书整改情况;
(五)听取和审议公司外部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的审计意见;
(七)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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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审计法律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五)需要提交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告
(六)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法律室或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董事会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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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审计法律室等部门有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