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489证券简称:佳先股份公告编号:2025-014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利平)
本人作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利平,男,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审计学院财经系教师、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中租公司金融部经理、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联合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上海恒生金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同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0年
月至今任佳先股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本人不在佳先股份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在佳先股份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佳先股份的股份;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佳先股份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佳先股份前五名股东任职;未在佳先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未与佳先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以及未在与佳先股份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不是为佳先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上述所列举情形。经自查,报告期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独立董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满足出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职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会前均认真审阅了会议材料,并在会上充分发表了专业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议案反对和弃权的情形,本人作出独立判断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作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所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4 | 0 | 0 | 0 | 3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会议名称 | 应参加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1 | 1 | 0 | 0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 2 | 2 | 0 | 0 |
报告期,公司召开了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召集人),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执行2023年度管理团队绩效考核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召开了2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本人均出席了会议,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关于为子公司2024年度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议,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审计计划的范围和时间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结果等;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年报审计工作规范开
展,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履行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宣传活动等形式与中小股东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并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七)现场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时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设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日常工作中,保持与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主动获悉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并站在本人专业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场工作时间累计15天。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我们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4年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本人就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前期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报告期,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了《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了披露。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审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权益分派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与股东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总体评价2024年度,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充分发表审阅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与考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利平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