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4页
三、附件……………………………………………………………第15—18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5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6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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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292号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智微智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智微智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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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智微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智微智能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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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7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86元,共计募集资金104,110.50万元,坐扣不含税承销费保荐费5,893.05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6,034.56万元,其中前期已预付不含税保荐费
141.5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8,217.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958.36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117.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8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95,117.58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64,956.70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54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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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8,721.65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244.38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73,678.35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784.77 | |
其他[注1] | D3 | 64.14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D3 | 23,288.14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18,288.14 | |
差异[注2] | G=E-F | 5,000.00 |
[注1]其他金额64.14万元系发行费用预计支付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所致[注2]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结余差异5,000.00万元系暂时补流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3年5月31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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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24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
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因部分开户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该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7个定期存款账户和3个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13400627773 | 11,129.06 | 募集资金专户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13300683702 | 3,986,890.46 | 募集资金专户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443066285013008077678 | 442.49 | 募集资金专户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10000980818 | 184.95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10000980818-1 | 10,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10000980818-2 | 10,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10000980818-3 | 4,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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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 337050100100879870 | 307,053.00 | 募集资金专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12700633470 | 170,367.25 | 募集资金专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443066285013005987079 | 29,405,156.12 | 募集资金专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 337050100200193816 | 80,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 337050100200192493 | 20,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10000467543 | 200.00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20001093461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 |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20001093461-1 | 15,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220001093461-2 | 10,000,000.00 | 定期存款账户 |
合计 | 182,881,423.33 |
注:公司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列示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注销账户日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泰然支行 | 10853000000453624 | 2023.6.27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 4000032419201065218 | 2023.6.20 |
海宁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12600630466 | 2023.6.20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 | 2010029129200292097 | 2023.7.7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谢岗支行 | 2010029129200291071 | 20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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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注销账户日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渡支行 | 766675991635 | 2024.7.17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报告期,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投资收益的金额为192.40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尚未到期的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 受托方 | 产品名称 | 产品收益类型 | 购买金额(万元)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收益率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定期存款 | 保本固定收益 | 400.00 | 2024/10/28 | 2025/1/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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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受托方 | 产品名称 | 产品收益类型 | 购买金额(万元)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收益率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定期存款 | 保本固定收益 | 1,000.00 | 2024/10/28 | 2025/1/28 | 2.50% |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定期存款 | 保本固定收益 | 1,000.00 | 2024/10/28 | 2025/4/28 | 2.60%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 单位大额存单(3年期) | 保本固定收益 | 2,000.00 | 2022/10/18 | 2025/10/18 | 3.30%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 单位大额存单(3年期) | 保本固定收益 | 8,000.00 | 2022/12/5 | 2025/9/5 | 3.35%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定期存款 | 保本固定收益 | 1,500.00 | 2024/10/29 | 2025/1/29 | 2.50% |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 定期存款 | 保本固定收益 | 1,000.00 | 2024/11/29 | 2025/2/28 | 2.00% |
合计 | 14,900.00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本公司智微智能公司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计划在深圳、昆山、南京、武汉、北京、杭州、成都、台湾等多个城市或地区新设或升级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点,增加技术研发及营销推广投入,该项目存在募集资金投资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该项目存在募集资金投资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智微智能公司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计划在深圳、昆山、南京、武汉、北京、杭州、成都、台湾等多个城市或地区新设或升级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点,增加技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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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智微智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否 | 6,248.37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5.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20,000.00 | 18,018.42 | 18,018.56[注2]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103,347.53 | 95,117.58 | 8,721.65 | 73,678.35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 1.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未产生经济效益。2.智微智能公司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其经济效益主要体现为对公司业务扩张的有效支持和推进作用。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综合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海宁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2万台交换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所生产的交换机产品,原计划供应于公司下游客户作为配套产品使用。然而近年来,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传统交换机产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对本项目未来所能产生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未来,公司仍将持续跟踪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情况,加大研发投入,不断优化网络设备的产品结构,以提升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产品的市场竞争水平。综上,公司经过审慎评估,将“海宁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2万台交换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为“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公司2023年4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3年5月18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已发表同意意见。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考虑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增加智微智能公司作为“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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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自筹资金14,175.59万元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234.4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76号)。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置换。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9月26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详见本专项报告三(一)2之说明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户和进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将继续用于募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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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000.00万元向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9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527.07万元向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及市场变化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子项目“智微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作出适当调整,调减研发实施费用预算7,000.00万元至场地建筑工程费中。 |
[注1]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对“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的子项目“智微智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入,并将人民币10,100.00万元募集资金变更使用用途,拟用于新项目“新一代AI基础设施产业化项目(智微智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调减设备购置费用3,500.00万元和营销推广费用500.00万元至场地租赁及装修费用中,延长建设期至2028年5月[注2]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超调整后投资总额系补充流动资金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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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292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7页共18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29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丁晓燕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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