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其中“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 营业成本 | 3,230,647,506.62 | 163,341.05 | 3,230,810,847.67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 销售费用 | 72,374,365.43 | -163,341.05 | 72,211,024.3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