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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高”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华创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美之高
证券代码834765
注册资本69,613,044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康明路10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3层01-04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侨
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
董事会秘书汪岚
联系电话0755-25161658
本次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挂牌时间2021年7月5日
本次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华创证券作为美之高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

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5、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6、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

华创证券原委派汪文雨先生和叶柏川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2021年8月,叶柏川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华创证券现委派姜琛琛先生接替叶柏川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2022年3月,姜琛琛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华创证券现委派卢长城先生接替姜琛琛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2025年2月,汪文雨先生、卢长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华创证券委派程利先生、骆承先生接替汪文雨先生、卢长城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

2021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为11,047.61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2021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募投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底并调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的事宜无异议。

(六)部分募投项目延期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议案,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将募投项目金属置物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6月底。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2024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金属置物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延期至2025年6月底。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金属置物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底。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创证券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利骆承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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