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发展”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3、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4、法定代表人:王洪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白仲发、余俊洋
6、项目联系人:邢栋
7、联系电话:0531-68889218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0367.SH
3、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
4、主要办公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街道
5、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6、实际控制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联系人:陈国强
8、联系电话:0851-36780066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0、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10月31日
11、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5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变更为“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原“5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万元及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利息收入净额和现金管理收益226.76万元,合计20,226.76万元(实际金额以实施变更时的具体金额为准)投入“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新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瑞得思达实施。该议案于2024年10月21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红星发展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3)。
“5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截至2024年11月21日的节余资
金(含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收入)已转入“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重庆瑞得思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大足龙水支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转入金额为20,325.70万元。前述募投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红星发展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红星发展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且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
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红星发展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将继续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白仲发 | 余俊洋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王洪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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