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东莞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郭文俊、郭彬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0769-22119285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 |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 | 002728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51,078.8782万元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许丹青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陈习良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0-56275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0月1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及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特一药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特一药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进行答复,按照相关监管审核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有效执行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
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6、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公司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根据公司2023年简易程序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情况、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回报,经审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将(“现代中药饮片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889.13万元的用途变更为实施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现代中药产品线扩建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公司变更2023年简易程序再融资部分募投项目后,本项目将新增募集资金投入金额,项目预计在本次变更完成后24个月内完成。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
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上述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对上述情况无异议。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特一药业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特一药业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特一药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郭文俊 | 郭((彬 |
陈照星
陈照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