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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得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2023年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3〕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

日起施行。

2024年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

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公司自2024年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将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根据解释18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3年度
调整前调整后
销售费用19,775,036.5513,956,705.12
营业成本207,322,847.64213,141,179.07
合计227,097,884.19227,097,884.19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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