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局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郑启福、田新民、陈金山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局专门委员会委员或召集人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