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2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上述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利润表的相关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度(合并) | 2023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元) | 调整金额(元) | 调整后(元) | 调整前(元) | 调整金额(元) | 调整后(元) | |
营业成本 | 179,615,237.55 | 12,670,990.15 | 192,286,227.70 | 128,414,898.80 | 7,686,957.57 | 136,101,856.37 |
销售费用 | 185,332,489.48 | -12,670,990.15 | 172,661,499.33 | 122,807,128.50 | -7,686,957.57 | 115,120,170.93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