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