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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能源: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之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公司”、“上市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天富能源进行了持续督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就2024年持续督导工作暨保荐总结工作报告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北,仙台大街以西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C区七层717、719、720、721、723、72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王琳晶
保荐代表人张建军、任杰
电话号码010-56175817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Tianfu Energy Co.,Ltd.
股票代码600509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办公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注册资本115,141.5017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陈志勇
电话号码0993-2901128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天富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1号)的核准,天富能源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1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227,617,59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6.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918.10元,扣除发生的抵减资本公积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7,995,865.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004,052.4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9日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0588号《验资报告》。天富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7月7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并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了《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4、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2024年度具体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天富能源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公开发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天富能源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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