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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三分之二。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
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
经验方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五)对董事候
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
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四)征
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十天,提
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聘任新的高
级管理人员前,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有效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签署表决方
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其履行职
责。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委托的证券法务部
人员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若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则董事长应邀请另一名委员出席。该人士须在年
度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提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