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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9-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9日在上海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9月2日,参会登记日为2005年9月6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13人,持股总额为619,269,5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7.2602 %。其中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共持有公司12,512,91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171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0 %;非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共持有公司606,756,60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7.64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3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赤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19日在上海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9月2日,参会登记日为2005年9月6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人,持股总额为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赤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会议表决情况
    逐项审议通过了《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
    同意的股份数为619,267,996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数606,756,60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流通股股份数12,511,396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9878%。
    反对的股份数为1,52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数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00 %;流通股股份数1,52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的股份数为2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数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00 %;流通股股份数2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
    同意的股份数为619,267,996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数606,756,60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流通股股份数12,511,396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9878%。
    反对的股份数为1,514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数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00 %;流通股股份数1,514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的股份数为8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数0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00 %;流通股股份数8股,占所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黄伟民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黄伟民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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