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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要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李要合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李要合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客观、独立、公正地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1959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注册化工工程师。历任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019年10月已退休。2023年4月21日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3次,本人现场出席4次、视频参会6次、通讯

表决3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及相关材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相关决策做出独立判断。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经认真审议后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7次,本人现场出席3次、以通讯方式参加4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会议期间,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参与讨论,对各项议案进行独立、审慎的投票表决,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2.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现场出席2次,视频参会3次。本人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计提预计负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财务资助等提案进行认真审核,对各项提案均无异议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以现场出席、视频参会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了全部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并对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出赞成票,切实履行委员的职责。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职,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信息资料,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积极利用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审计部门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听取或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度审计报告,就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年度报告。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判断和决策,促进公司提升定期报告质量和治理水平。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会前认真核查有关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必要时发表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通过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学习相关法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五)现场工作及调研情况

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累计16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

出席会议、参加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审阅材料、与中介机构沟通及其他工作等。本人多次到公司总部现场工作及项目实地考察,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及公司员工座谈,深入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同时,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形式,及时获悉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六)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定期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非常重视与本人的沟通,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本人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为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提供了多种灵活的途径方式。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并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鉴于公司聘任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6个月,基于谨慎性原则,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开展2024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工作。经评选小组初步评选,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九届十七次董事会、九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王彦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玉莹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戴鹏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李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人就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情况

2024年1月16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13名激励对象退居二线、1名激励对象退休、4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需调减授予数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40.60万股。

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1日为授予日,以3.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8名激励对象授予836.4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20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3,136.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始终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现场考察及实地调研、出席会议听取汇报及日常沟通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在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以谨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独立、审慎、勤勉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更多规范性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李要合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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