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2024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11次会议,审议了23项议案,监事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时间 | 召开方式 | 会议议案 | 决议情况 |
九届九次 | 2024年1月10日 | 现场 | 《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
九届十次 | 2024年1月16日 | 现场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九届十一次 | 2024年4月12日 | 现场 |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全票通过 |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1票同意 | |||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
九届十二次 | 2024年5月17日 | 现场 | 《关于控股子公司因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1票同意 |
九届十三次 | 2024年7月8日 | 通讯 | 《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九届十四次 | 2024年7月26日 | 现场 |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会议届次 | 召开时间 | 召开方式 | 会议议案 | 决议情况 |
九届十五次 | 2024年8月1日 | 现场 |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九届十六次 | 2024年9月27日 | 现场 |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九届十七次 | 2024年10月28日 | 通讯 |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全票通过 |
九届十八次 | 2024年11月27日 | 现场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1票同意 |
九届十九次 | 2024年12月13日 | 现场 | 《关于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 全票通过 |
《关于监事辞职及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督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三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董事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诚信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情况,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定期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情况。
(三)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于2022年度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已办理完毕所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
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严格规范关联交易操作流程,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况。
(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没有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研究并审议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议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01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0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十)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年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4月12日才对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的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作出披露,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按期落实整改,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通过对信息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监督与勤勉意识,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落实监督职能,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