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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数据资源的适用范围、会计处理适用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上述规定,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包括“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变更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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