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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决策制度。第二条本决策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第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七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或者公司股东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反担保标的。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第八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条除第九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第十一条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2.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3.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4.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本项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

7.本项担保资金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8.被担保人用于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9.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的审查说明;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第十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办理,法务人员协助办理。第十五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5.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七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证券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2.负责起草或审核对外担保的相关合同,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3.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4.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5.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八条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及订立书面合同等事宜。第十九条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相关文件,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即召开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第二十二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六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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