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具体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刘文琴:女,汉族,1967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国家二级律师,注册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铁门关市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新疆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等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乌鲁木齐正业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常年为新疆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新疆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等单位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曾任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多次荣获新疆律师协会“新疆优秀律师”、新疆司法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律师等称号。
(二)独立性说明本人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公司董事会一贯保持科学高效的决策程序,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以及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13次,实际亲自出席13次,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作出的决议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7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列席,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2次,实际出席会议2次。审议了公司提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事项,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仔细核查,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4年度,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应出席审计委员会8次,实际出席会议8次。审议了公司终止定向增发事项、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提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候选
人、控股孙公司减资、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标准等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客观角度审视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需要在董事会前审议的事项进行独立董事专项审议。2024年,公司共召开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实际出席会议8次,审议通过了公司终止定向增发事项、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事项及地产项目2023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控股孙公司减资、终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并注销股份等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积极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会务、通讯、人员安排等条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独立董事履职线上培训,主要有《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违规违法专题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通过系统的培训,有效的提高了自身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日常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在预计额度范围内。2024年末,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其他关联交易方面,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广汇蜀信实业有限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润兴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资,公司关联方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以上公司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减资,减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将注册资本金按比例退回全体股东。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定价明确、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2024年度,公司能够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本年度,公司对2020年资产,2022年度、2023年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及2023年三季度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等科目金额部分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经认真审议,本人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事项。经审查,候选人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程序合法规范,被提名的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任职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4年度,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监督和审核。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聘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2、监督公司治理及经营情况
2024年,本人全面理解公司各项制度,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控建设等情况,认真审阅各类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公司规范运作。
3、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本人深入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新发布的各项法律、
法规,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持续加强对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知,提高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七)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现场工作时间累计约35个工作日。充分利用参加会议及现场调研等形式,每月定期听取公司经营情况汇报,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审机构及监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年度审计中重点关注事项等相关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2024年1月10日、3月8日、4月28日、11月29日,独立董事赴公司现场考察,了解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公司高管座谈,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情况进行交流,对公司治理情况提出建议。2024年3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召开审计工作沟通会,沟通协商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2024年3月7日、3月27日、4月22日,独立董事就公司差错更正等事项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共同讨论并起草督促函。2024年3月26日、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现场会议,沟通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司就年度审计工作中涉及的重点事项进行汇报,参会
人员充分讨论。
2024年3月起,公司每月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经营汇报会,向公司独立董事汇报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本人运用专业知识,就重点事项进行讨论和建议,2024年度共听取月度经营汇报8次。
2024年4月16日、4月20日,我们赴公司乌鲁木齐及成都地产及冷链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参观了公司冷链项目物流园区、冷库、制冷设备室、监控室、仓单室等,向地产和冷链业务的负责人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分别查阅了御锦城项目、雪莲天府项目的预售合同、装修资料、入住交房资料、工程及成本相关资料及财务凭证等,对部分底稿资料进行电话抽检、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确认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对公司2023年年审情况及进度的密切关注。
2024年4月18日,我们前往公司年审机构审计现场进行调研,了解审计进度,就初步主要财务数据进行查阅,询问年审机构关键审计事项相关问题及审计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4年4月29日,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推进公司违规事项整改的督促函》,就房地产项目收入确认事项和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工作要求。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独立董事督促函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024年4月24日、8月16日、11月25日、12月8日,本人分别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4年第二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2024年第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2024年度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专题培训,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专题培训。针对上述培训,本人均按要求认真学习观看相关培训课程视频,并顺利通过“2024年度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典型案
例分析”培训答题测试。2024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线上会议方式审计工作沟通会,沟通协商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事项。
2025年2月26日,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公司2024年度内审工作总结的汇报,汇报主要包括2024年度内审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内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已取得的成果及2025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为确保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结合本次报告内容及本人职责,提出了相关内审工作意见与建议。2025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现场会议,沟通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审计工作中涉及的重点事项进行汇报,参会人员充分讨论。
2025年4月9日,本人前往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了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同时前往年审计机构审计现场了解当前审计进度及询问了相关重点审计事项;前往公司御锦城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项目交付情况、销售合同及入住手续等资料进行查阅,再次对重点客户进行电话访谈,并与主要负责人座谈交流。前往公司冷链物流基地汇领鲜公司实地调研,参观了公司职能部室、冷链仓库、货场等,并听取汇领鲜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4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期间公司共计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117份。
四、其他工作情况
1、2024年度,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2024年度,无提议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24年度,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因本人所在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确保符合独立性要求,本人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自新任独立董事选举后生效。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文琴2025年4月23日